附錄三  黃大仙寶誕金會條款和細則


釋義:

1.「本文件」是指本"黃大仙寶誕金會的條款和細則",及其不時修訂之版本。

2.「本公司」是指福泰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3.「會籍」是指「本公司」提供之黃大仙寶誕金會會籍。

4.「會籍年度」是指由成功辦理參與「會籍」手續或成功辦理「續會」手續當天 (視乎情況而定開始計算的一個年度。

5.「會員」是指依照「本文件」持有有效「會籍」的人士。

6.「贖會」是指換領「本公司」的珠寶產品或足金產品。

7.「贖會額」是「本公司」在「會員」參與某一「會籍年度」的「會籍」當天,就該「會籍年度」所指定的可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總值。

8.「累積贖會額」指「會員」依照「本文件」規定有權使用但尚未使用,多於一個「會籍年度」的「贖會額」。

9.「續會」是指「會員」在完成支付原有「會籍年度」之下的「會籍」的所有應付供款後,按照「本文件」之規定參與新一「會籍年度」的「會籍」。

10.「回購指引」是指「本公司」就回購珠寶產品或足金產品所訂立 (並經不時修訂的指引。

一般須知:

11. 閣下可於任何一間「本公司」香港分店辦理參與「會籍」手續及供款。

12. 除非出現第39條的情況,否則「會籍」及「會員」就「會籍」的一切相關權利 (不論是否因「本文件」而產生均不得轉讓。上述轉讓一經「本公司」發現,「本公司」有權取消有關「會員」之「會籍」。被取消「會籍」者只可按照「本文件」第2935條,換領相當於已實際供會總值之首飾,並須支付HK$100行政費。

13.「本公司」可按需要向「會員」發出載有該人姓名之會員卡。

14. 會員卡如有任何塗改或殘缺不全,則當作無效。

15. 會員卡如有損毀或遺失,請即致電分行,並攜同身份證明文件、供款收據往該行辦理手續。

16.「本公司」就「會籍」向「會員」提供的所有特別優惠、禮品及/或禮券均以實物為準。禮品之款式設計以供應為準,恕不設選擇,亦恕不更換,「會員」不得異議。「本公司」有權自行解決就領取特別優惠、禮品及/或禮券期間發生的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取消任何特別優惠及/或禮品及禮券派發之權利。

17. 禮券如有損毀或塗改,則作無效論且恕不獲補發,一切由「本公司」酌情決定。

18. 完成現行「會籍」的供款之「會員」可以申請「續會」。凡於「贖會」時一併「續會」,「會員」則可獲贈「會員即時續會特惠」。

供會須知:

19. 就每一「會籍年度」,「會員」可分最多12期支付供款。「會員」須在「會籍年度」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或以前親臨任何一間「本公司」香港分店支付該月須供款的金額,該金額已列明於會員卡上。付款後,該店會即時發出供款收據。

20.「會員」必須在參與「會籍」或「續會」後的15個月內完成相關「會籍年度」的所有供款,才有權就該年度以「贖會額」「贖會」。如「會員」在任何一期供款到期後的3個月內仍未支付該期供款,「本公司」有權終止該「會員」就該「會籍年度」的「會籍」。在此情況下,「會員」則只可按照「本文件」第2935條,換領相當於已實際供款總值之首飾,並須支付HK$100行政費。

21.「本公司」只接受以現金或易辦事繳付的供款。

22. 供會時,「會員」必須出示會員卡或提供其姓名及登記電話以核對資料。

23.「會員」供款後,敬請當面驗明供會之期數及妥善保存收據,過後如有異議,恕不負責。

24.「會員」所供之款項,「本公司」恕不退回。

「贖會」須知:

25. 在完成某個「會籍年度」的供款後,「會員」有權按照「本文件」第2635條,運用該年度的「贖會額」以進行「贖會」。倘若除了該年度的「贖會額」以外,「會員」還有較早「會籍年度」的「贖會額」尚未使用,該「會員」可以選擇使用一個「會籍年度」的「贖會額」,或多於一個「會籍年度」的「累積贖會額」。

26. 即使「會員」提早完成某個「會籍年度」的供款,該「會員」必須在某個「會籍年度」開始之後的6個月屆滿之後,方可使用該年度的「贖會額」進行「贖會」。

27. 每個「會籍年度」的「贖會額」於該「會籍年度」完結後的2年屆滿日之後作廢。自作廢之時起,該年度之「贖會額」將被沒收,恕不繼續計入「累積贖會額」,也不退款。

28. 每次「贖會」時,「會員」須一次性地使用「贖會額」或「累積贖會額」。

29.「贖會」時,「會員」必須親臨任何一間「本公司」香港分店,並出示:

  1. 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
  2. 「會員」打算運用的「贖會額」之所涉「會籍年度」或「累積贖會額」所涉之每個「會籍年度」的最後一期供款收據。

30. 每次「贖會」時,「會員」可換領一件或以上產品。「會員」選擇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必須總值大於實際供會的價值。

(a) 倘若「會員」選擇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總值小於實際供會的價值,實際供會價值的餘額以及「贖會額」的餘額均會被沒收,恕不累積,也不退款。

(b) 倘若「會員」選擇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總值小於「贖會額」(或如適用,「累積贖會額」)但大於實際供會的價值,「贖會額」(或如適用,「累積贖會額」)的餘額將被沒收,恕不累積,也不退款。

(c) 倘若「會員」選擇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總值大於「贖會額」(或如適用,「累積贖會額」),「會員」則須支付扣除「贖會額」(或如適用,「累積贖會額」)供款後可換領的珠寶產品/足金產品總值之餘額。

31.「贖會」時,「會員」不可同時使用其他優惠,包括但不限於福泰珠寶會員購物優惠、各類免息分期、VIP及優惠禮券、或其他聯營優惠等。

32.「會員」不可於減價期間及/或任何推廣優惠期間,以優惠價「贖會」。

33. 珠寶產品:「會員」只可透過「贖會」方式換領並非以折扣價格或優惠條件 (不包括「贖會」本身出售之產品。

34. 足金產品:「會員」只可透過「贖會」方式換領9999黃金產品(金粒、金條及定價足金產品除外)

35. 如「會員」欲向「本公司」售出「贖會」所得的珠寶/足金產品,須按「回購指引」處理。

其他:

36.「本公司」視其所保存的賬本及記錄為「會員」就其「會籍」及所涉的「會籍年度」所作的 (i) 供款、(ii)「贖會」及/或 (iii) 任何其他交易的事實或事件的最確實證據。除非該等賬本及記錄有明顯錯誤,否則該等賬本及記錄具有終局性及對「本公司」及所涉「會員」均有約束力。

  1. 「本公司」保留隨時在有需要的情況下,無論有否作出通知或提供理由,而作出以下行為之權利:
  2. 以類似價值的物品轉換或代替全部或部分之特別優惠、禮品及/或禮券;及/
  3. 更改或補充「本文件」的任何條文及/或取消、結束或終止「會員」的「會籍」。
  4. 「本公司」從閣下收集得來的資料屬閣下自願提供。「本公司」有權按照《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使用、披露、向其他人士傳送「會員」的個人資料。
  5. 如「會員」不幸身亡,「本公司」有權要求該「會員」的遺囑執行人、遺囑管理人、授權人及/或遺產繼承人提供遺囑認證及/或其他有關文件以供驗證之用,該等遺囑執行人、遺囑管理人、授權人及/或遺產繼承人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程序來完成轉移已故「會員」之「會籍」及「會籍」下的權利之流程。
  6. 「本文件」僅為「本公司」及閣下之間就「會籍」所訂之全部協議,並取代雙方此前就「會籍」所訂之一切其他協議及排除一切法律所默示之條款、條件及承諾。閣下並非倚賴任何沒有在「本文件」明示之條款參與「會籍」。
  7. 對「本公司」而言,閣下與其他參與「會籍」的「會員」均為獨立個體,閣下承諾只會單獨(而非聯合任何其他「會員」或代表其他「會員」之利益)向「本公司」行使「本文件」條文所賦予或衍生之權利。
  8. 除了「本公司」及閣下(包括其等各自的繼承者及獲准受讓人及第39條所述之人士)以外任何人皆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文件」及任何與之相關且由上述雙方訂立的合約內的任何條文或享有該等條文之利益。
  9. 一經遞交申請表格,閣下即向本公司陳述、保證及承諾以下事項:

(a) 閣下已提交或將會提交所有「本公司」要求的所有資料及詳情; 

(b) 閣下提供予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及詳情是正確、完整及最新的(如申請被拒絕,其更新資料及詳情的責任將終止);及

  1. 閣下已閱讀及明白,並將遵守,同時有能力、權限及法定權力同意及遵守「本文件」的所有條款及細則。
  2. 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3. 「本文件」的中文版及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為準。
  4. 「本文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所有因「本文件」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糾紛該由香港法院解決。